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戊○○
林金城 即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二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