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黃珮茹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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