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1號原告丙○○
庚○○戊○○己○○丁○○
共同乙○○台北市○○被告甲○○原名 李進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