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5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林公司)部分雖以其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芳立 ,惟與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不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所列被告宏林公司顯有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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