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吳鴻奎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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