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言丞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同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精神狀態不穩定,有再犯之虞,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