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21號聲請人丙○○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監字第六一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法定監護人,因甲○○聲請改定乙○○之監護人,而為本院九十九年度監字第六一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欲瞭解此事件進行情形,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監字第六一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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