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原告丙○○
乙○○戊○○丁○○甲○○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808元【計算式:
23.75元(即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99年
4月20日之收盤價格)×23,234股=551,8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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