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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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2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北昌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再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4日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3月2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能補正,依上開說明,其所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沈世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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