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31號上訴人 林明坤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判決(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31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其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猥褻行為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本件所犯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茲被告經本院判決後,仍就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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