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東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民國108年6月19日陳報狀所載已繳費用之計算式中,債務人入會費為新臺幣(下同)500元,為何與聲請狀內所附之會員合約書記載入會費金額2,500元不同?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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