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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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杬震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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