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李梓豪
李柏霖 徐玉英 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873,467元、20萬元及20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3,150元、3,150元,未據上訴人李梓豪、李柏霖及徐玉英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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