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8日起至95年2月23日止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上字第14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217、2218號、96年度偵字第4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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