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就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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