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救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救字第52號抗告人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社會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6項第1款,固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奕超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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