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吳清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機車AXG-417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本件被告是否為 劉秀慧 。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