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上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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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上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中簡上字第55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庚○○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九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庚○○二人接受由飛向廣告設計公司負責人 紀瑞盛 發包予米高吊車公司 陳志勇 (此二人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定作,承攬拆卸座落於臺中市○○路○○○號路口轉角處之廣告招牌工作,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許,乘坐吊車升空至頂樓處,前往上址進行拆卸廣告招牌時,由丙○○及庚○○使用乙炔燒焊進行切割之際,渠等本應注意防止使用乙炔燒焊切割時所產生火花四濺,引燃易燃物而發生火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防護及備妥滅火用之消防器材,致庚○○使用乙炔焊接招牌及丙○○使用乙炔燒焊切割廣告招牌時,因作業所產生之燒熔鐵水不慎自臺中市○○路○○○號房屋頂樓飛落至施工下方三樓房屋外牆西南側附近,而蓄熱引燃木質外牆,並蔓延屋內建築發生火災,進而向連棟二側牆面延燒,情形如下:
㈠臺中市○○路○○○號(戊○○與己○○○二人共有,屬
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一八二之二、三號(屬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均為空屋,一樓天花板、牆面,向屋前處燒穿傾斜炭化。
㈡臺中市○○路○○○號、一八二之二、三號、一八0巷二
、四號,均為空屋狀(均屬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各戶二、三、四層樓處隔間牆打通;各樓層裝潢木板牆面,均為向西南側附近燒穿燒失嚴重,屋頂版向西南側處燒損變色,三樓處水泥牆柱上段斜向燒損,隔間廂房燒失、木條燒細殘存最嚴重。屋頂平台處搭建鐵皮屋頂向屋前處燒塌傾斜,西南側處鐵柱燒損彎曲較嚴重,顯示遭三樓西南側屋外延燒火流殘跡。
㈢臺中市○○路一八二之四號(辛○○所有,經營「雅鸝唱
片製作公司」,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騎樓天花板向南邊處燒穿炭化;屋頂平台搭建鐵皮建築,南側隔間牆金屬燒損彎曲;頂樓處搭建鴿舍,向南側處燒穿炭化,呈現遭延燒火流殘跡。
㈣臺中市○○路一八二之五號(丁○○所有,經營「祥順高
山茶批發」,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騎樓天花板受熱燻黑;屋頂平臺搭建鐵皮建築,南側隔間牆上段、屋頂鐵架南側受熱燻黑狀。
㈤連棟災戶騎樓處,燒損排列小客車五輛(車牌號碼00-
0000號《丁○○所有》、三四八-MG號、C八-0五0五號。其餘二輛車牌號碼不詳)、機車八輛(車牌號碼000-000號《壬○○所有》、TQ三-五九九號、PJY-七九三號、KDU-九一三號、ZTS-五五九號、AQP-四0七號、引擎號碼SB一0BC五二八七0九號、SB一0BC0六七一二號),均為車體外表燒損、輪胎底部殘存,引擎受熱未有燒損。
致生上開住宅或建築物所有人及各該汽機車使用人財物均遭致火災延燒之公共危險。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庚○○二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復經證人乙○○、辛○○、丁○○、壬○○等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綦詳,有各該筆錄在卷可考。又臺中市○○路○○○號、一八二之二、三、四、五號、一八0巷二、四號、自小客車五輛及機車八輛,因上開火災而造成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燒損及財物損失,則有臺中市消防局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再者,臺中市消防局人員據報前往火災現場調查後,認:「1、火災現○○○區○○路白雪舞廳旁,五權路與一八0巷路口處二側面連棟鋼筋混泥土四樓建築,計燒損五權路一八二號、一八二之二、三、四、五號,及五權路一八0巷二、四號,停放騎樓處小客車五輛、機車八輛;財物損失估值一百五十萬元,未有人員傷亡。2、飛向廣告設計公司負責人紀瑞盛先生,受大三元養生館楊先生所託,拆除五權路一八二號路口轉角處外牆招牌,發包米高吊車公司陳志勇先生施工;案發是日十二時許,計三人現場施工,工人乘坐吊車升空頂樓處,切割廣告招牌鐵架燒焊時,發現三樓外牆西南側冒火苗並快速蔓延,示警同事拿水及滅火器搶救無效,降下吊車逃生並報警一一九到場搶救。3、消防人員到場搶救時,連棟災戶大樓西側外牆火勢燃燒猛烈,各樓層屋內冒出濃煙,騎樓處排列汽、機車蔓延燃燒;部署水帶周邊防護阻絕延燒,切割破壞各戶關閉狀鐵捲門進入搶救,經延伸各樓層清理射水撲滅火勢。現場搶救時附近住戶告知,工人使用吊車使用頂樓處,乙炔燒焊切割外牆廣告招牌鐵架持續燒焊作業中,三樓西南側外牆處最先冒出濃煙並快速蔓延。4、勘查連棟災戶大樓裝潢木質外牆,三樓西南側附近燒失嚴重,向二側處牆面斜向燒細炭化,一、二樓處牆面炭化較完好,呈現三樓西南側附近牆面燒損火流殘跡。各樓層屋內均為西南側牆面附近燒失燒細,屋頂版向西南側燒損變色,顯示遭屋外延燒火流殘跡。騎樓處排列汽、機車,遭燃燒掉落飛火引燃。5、會同拆除外牆廣告招牌施工計三人現場勘查,工人丙○○攜帶乙炔噴槍、延伸管線,吊車升空頂樓處燒焊切割外牆廣告招牌鐵架;頂樓屋頂上支撐廣告招牌橫臂鐵架,切割燒焊金屬燒熔新痕跡,顯示火警案發時,燒焊切割作業狀態;又查連棟災戶外牆係老舊木版裝潢易燃物,不排除燒焊時燒熔鐵水飛落木質外牆蓄熱引燃並蔓延屋內建築。」等情,有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火警案現場位置圖、現場燒損位置圖、現場配置圖、照片位置圖共計十一頁及現場照片資料用紙共計五十張等附卷可稽。又被告丙○○、庚○○二人為操執乙炔燒焊槍切割鐵架工作之人,本應注意防止使用乙炔燒焊切割時所產生火花四濺,引燃易燃物而發生火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防護及備妥滅火用之消防器材,致失火燒燬前揭住宅、建築物及汽機車等物,渠等對本件火災之發生,係有過失,且其過失與上開住宅、建築物及汽機車等財物燒燬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至臻明確。綜上,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或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自係指該建築物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建築物內所有物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建築物與該建築物內之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又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有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行為人一失火行為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自應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處斷(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六0八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二人一失火行為,雖同時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即臺中市○○路○○○號、一八二之二、三號、一八0巷二、四號)、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即臺中市○○路一八二之四號)、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即臺中市○○路一八二之五號「祥順高山茶批發」)及五輛自小客車、八輛機車,另燒燬臺中市○○路一八二之四號頂樓搭建鴿舍內之鴿子等財物,但依前揭說明,應認被告二人所為,均核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其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之記載,認被告二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三項及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公共危險罪嫌,且係一失火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罪處斷,容有未洽。至上訴人即檢察官雖據被害人辛○○、丁○○、戊○○等請求而為上訴,其上訴意旨略稱:被告二人就被害人所受嚴重損失均未予賠償,認被告二人無悔意,原審判決刑度尚嫌過輕云云。惟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四四六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二人雖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惟被害人等本可對渠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請求救濟,尚非可因此而認原審量刑過輕。本案原審量刑既在法定刑之內,且量刑本屬法院就個案為裁量之職權,而本件原審綜合各情均判處被告二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刑,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上訴人以被告二人未賠償被害人等損失,犯罪後態度惡劣為由,認原審量刑過輕,殊難認有理由;本件上訴固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既有適用法律不當之處,爰由本院撤銷改判,並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狀況、過失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詹東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