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林阿罕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素貞
呂尚橙 呂素玲 呂錦如 呂學章 呂國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3,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