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碧霞
劉志偉 劉志宏 劉美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等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新臺幣5,211,094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5,211,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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