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碾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鳳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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