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邱俊銘 被告 邱繼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耀樑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