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第一○四號
聲請人太偉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民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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