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誠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律師被告辛嘉暉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志誠、辛嘉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許瀞心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