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楊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已減刑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罪刑業經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如易│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二月初至九十│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三八二一│七六0六│├───┼───┼───────────┼───────────┤││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案├─┼───────────┼───────────┤│後││字│簡│易│││號├─┼───────────┼───────────┤│事││號│七五一│二一六三││├─┼─┼───────────┼───────────┤│實│判│年│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四│九│││期├─┼───────────┼───────────┤│││日│四│二十八│├───┼─┴─┼───────────┼───────────┤││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確│案├─┼───────────┼───────────┤│││字│簡│易││定│號├─┼───────────┼───────────┤│││號│七五一│二一六三││日├─┼─┼───────────┼───────────┤││確│年│九十六│九十六││期│定├─┼───────────┼───────────┤││日│月│五│十│││期├─┼───────────┼───────────┤│││日│七│三十一│├───┴─┴─┼───────────┼───────────┤│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附註│臺北地檢九十六年度執字│臺北地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三三八號(編號1、│第六九二九號(編號1、│││2數罪併罰)│2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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