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陳旻沂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罪,然有扣案毒品、通信監察譯文可佐,復有證人 廖尹禎范宛君何泰良楊銘凱 證述明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及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宣判,而被告前在偵查中,經檢察官裁定新臺幣50萬元交保候傳,被告歷經偵查及本院審理開庭,均按時到庭,接受審判,並無逃亡情形,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再者,本案歷經3年多的偵查審理,相關證人均已傳喚完畢,亦無串證之可能,被告實無遭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聲請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而羈押在案,今本案雖已判決,惟尚未確定,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曾雨明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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