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鑑字第1228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鑑字第1228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1年度鑑字第12285號被付懲戒人 賴華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賴華偉記過壹次。
事實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賴華偉係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前警員(已於
100年10月19日辭職),於支援該局麻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期間,得知前妻蕭○嫣於99年9月間,遭姓名年籍不詳男子黃○男恐嚇,遂於99年10月2日在該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利用該處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設備,以其專用帳號、密碼登入內政部警政署知識管理系統內「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查詢姓名「黃○男」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共8筆,並以電子信箱將資料傳送至前妻蕭○嫣之電子信箱內,涉嫌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30日100年度偵字第27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1月12日100年度簡字第2907號刑事簡易判決:「賴華偉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101年3月19日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明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11月30日
100年度偵字第27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1月12日100年度簡字第2907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3日南檢欽重
100偵2704字第19204號確定函。
(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0月19日南市警人字第10012043050號令。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賴華偉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1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賴華偉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配賦麻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警員(已於100年10月19日辭職),專責交通事故處理勤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因被付懲戒人前妻 蕭寶嫣 曾於99年9月間,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 黃文男 」恐嚇,被付懲戒人得知後,明知個人身分影像資料之查詢依規定乃屬應秘密之管制作業,警察人員非因勤務或偵查案件之需要,不得查詢,且查詢結果列為機密等級,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予他人,竟基於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於99年10月2日下午2時46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56分止,在臺南市○○區○○路○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利用該處電腦主機暨網際網路相關設備,以其警員專用帳號、密碼進入內政部警政署知識管理系統-國民身分證相片系統內,查詢姓名「黃文男」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含出身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共8筆,隨即將查得之該8筆資料,以其電子郵件信箱傳送至蕭寶嫣之電子郵件信箱,而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資料。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由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04號),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07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101年3月19日確定在案。
三、以上事實,有上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3日南檢欽重100偵2704字第19204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賴華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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