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龍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27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龍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上開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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