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謝明秀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元,另本院參酌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資料,與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屋齡之建物於民國108年7月間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66,000元,另依系爭房屋謄本記載,該屋總面積為231.35平方公尺,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核定為1,5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6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