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佑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銀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水務局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5,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