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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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修繕義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聲請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施森豪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原告施森豪與被告 黃國銘 間履行修繕義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四年訴字第一四六三號案件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原告施森豪與被告黃國銘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履行修繕義務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乙節,業據其陳述綦詳,並有委任狀附卷可憑,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主張因庭訊內容尚有不完備之處,為準備訴訟資料之法律上利益,認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