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請人燁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明 代理人 吳辛保 代理人 林盈志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人││(新台幣)│││├──┼────┼────┼────┼─────┼────┼──────┼─────┤│001│銓城螺絲│燁昌科技│玉山商業│000000000│13,982元│109年1月6日│DA0000000│││股份有限│有限公司│銀行岡山│││││││公司││分行│││││││ 黃祺翔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