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 曹蔡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曾玉英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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