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捌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