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告 廖秀松 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