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告 黃致傑 訴訟代理人 吳若源
陳右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