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
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06,04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
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
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