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一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官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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