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上字第三三九號
上訴人 金恒福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吳登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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