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15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廖芳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81,40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宏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