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錫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終結辯論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件辯論終結後經調解成立,然和解金額仍未給付完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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