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3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6年3月11日至民國121年3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86年3月1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600,00
0元,③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6年3月17日起至民國106年3月17日止、②民國86年3月27日起至民國
106年3月17日止、③民95年8月30日起民國106年2月28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1,299,75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6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長治│進興││247│建│0│0│13.11│全部│重測前為長│││││││││││││興段754-13│││││││││││││9地號│├──┼───┼────┼──┼──┼───┼─┼──┼──┼────┼───┼─────┤│002│屏東│長治│進興││248│建│0│0│65.65│全部│重測前為長│││││││││││││興段754-14│││││││││││││7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6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7○○○鄉○○路66│進興段247、248│加強磚造、│1樓38.08、2樓49.36、騎││全部│重測前為長興段││││巷12號│地號│二層樓房│樓10.20合計97.64│││551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