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碧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74號),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以
106年度聲字第3329號為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465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王碧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碧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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