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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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 梁秀雄 相對人 廖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求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106年度司拍字第408號)停止強制執行,然該事件之抗告(106年度抗字第227號)業經本院駁回在案,聲請人亦無提起異議之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核與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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