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采信企業有限公司王│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肆拾玖萬元│0000000││││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