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豐璟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阮皇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豐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豐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曾有逃亡之情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8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訊問被告,並經辯護人表示意見,且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罪名,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30日宣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在案,犯罪嫌疑重大,且核被告於偵查中確曾逃亡,有逃亡之事實,再者,被告既已經本院判處重刑,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非予羈押,顯難擔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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