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 林志錦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0年2月26日、110年4月9日、110年8月11日、110年10月8日、111年7月13日、111年9月30日、111年12月29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准予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釐清歷次開庭內容及筆錄正確性,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其為確認開庭內容及筆錄正確性,於該事件民國112年1月19日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交付上述法庭錄音,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並予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絲鈺雲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