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告 許婷婷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10日同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