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輝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