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宏昊
李秀良 李坤陽 李宥芯 李欣怡
李湘婷 李郁涵 李莉婷 李凱仁 夏梅花 夏利花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彬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不服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6萬5,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宇